乔丙玉律师
乔丙玉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静安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呙X1与呙X2、呙漪翎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案

发布者:乔丙玉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0日 6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乔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呙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上海市静安区新XXXXX弄XXX号(1)二层后楼(2)二层亭子间的征收利益,由黄**分得上海市松江区新城洞泾德宁XXXXX弄XXX号XXX室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405室房屋),由鲍**、鲍X、王**分得上海市嘉定区XXXXX弄XXX号XXX室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1202室房屋),由鲍**、王**分得上海市嘉定区XXXXX弄XXX号XXX室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801室房屋);2.依法确认上海市嘉定区XXXXX弄XXX号XXX室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602室房屋)由郏**所有并确认为郏**遗产。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30日,上海市静安区新XXXXX弄XXX号(1)二层后楼(2)二层亭子间(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承租人郏**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利益包含4套产权调换房以及现金补偿款若干。2020年5月16日郏**去世。原告为系争房屋户籍在册人口,有权分得征收利益。因与被告就征收利益的分配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被告呙X2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发表书面答辩意见称,郏**应分得的征收利益以602室房屋为限。
  被告呙**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发表书面答辩意见称,郏**应分得的征收利益以602室房屋为限。
  被告鲍**、鲍X、王**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庭后来院做调查笔录称,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其一家三口在系争房屋征收中的应得利益以现状为准,即801室房屋、1202室房屋共2套安置房;郏**应分得的征收利益以602室房屋为限。
  被告鲍c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发表书面答辩意见称,郏**应分得的征收利益以602室房屋为限。
  被告鲍**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发表书面答辩意见称,郏**应分得的征收利益以602室房屋为限。
  被告鲍**、鲍X、黄**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同时表示,对个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登记表认定的被拆迁人及当前征收利益分配无异议,各安置房的产权归属及货币补偿款的分配均以现有状况为准,家庭内部利益不要求法院分割。
  被告鲍XX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发表书面答辩意见称,呙X1、鲍c、呙**、呙X2、鲍**、黄**的户籍均系知道系争房屋即将拆迁才匆匆迁入。自从鲍c、鲍**、鲍X、鲍**结婚成家,4人户口陆续迁出,系争房屋常住户口仅有郏**及其配偶鲍XX、鲍**。鲍**结婚生女,常住户口遂增加了鲍X、王**。后鲍**在本市余姚XX买了房子,5人遂搬去同住,至今已十几年。呙X1确实在家族群里展示了一份遗嘱,内容是郏**将其分到的一套安置房赠与呙X1。即使这份遗嘱真实可信,也仅代表郏**,鲍XX应有其中一半的权利,并由其继承人继承。呙X1没有分得安置房,拆迁实施单位当时的决定是正确合理的,故呙X1无理由请求法院判决分到房子的4名被告补偿其征收利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被告呙X2、呙**、鲍**、鲍X、王**、鲍c、鲍**、鲍XX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本院对呙X1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
  2014年9月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沪静府房征(2014)2号《房屋征收决定》,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此时系争房屋户籍在册人口为郏**、黄**、鲍**、王**、鲍X、呙X2、呙**、鲍**、呙X1。
  2014年10月30日,郏**(乙方)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上海市XX公司(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认定系争房屋为公房,建筑面积26.49平方米,约定房屋价值补偿款计1,461,883.68元;乙方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房屋装潢补偿13,245元;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甲方提供给乙方产权调换房4套:1.405室房屋(协议上地址为松江区新城洞泾德宁XX/幢东单元5号405室),设计建筑面积52.49平方米,优惠总价386,599.42元;2.602室房屋(协议上地址为嘉定区益翔云翔胜辛南XX/幢602室),设计建筑面积54.12平方米,优惠总价408,936.05元;3.1202室房屋(协议上地址为嘉定区益翔云翔胜辛南XX/幢1202室),设计建筑面积54.12平方米,优惠总价411,560.8元;4.801室房屋(协议上地址为嘉定区保利云XXXXX弄XXX号XXX室),实测建筑面积70.98平方米,优惠总价622,159.14元;以上房屋价格合计1,829,255.41元,房屋产权调换差价367,371.73元,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共计403,410元(其中旧城区改建补贴211,920元、未见证面积补贴80,000元、签约奖励81,490元、速签奖励30,000元);本协议生效后,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本地块适用征询制,在规定的签约期内(含签约附加期),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签约户数达到被征收总户数的85%,本协议生效。该协议已生效。
  在征收过程中,郏**、黄**、鲍**、王**、鲍X曾共同在《个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补偿资金总额(即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补偿款和各项补助、奖励费用)共计1,878,538.68元,5人各分配375,707.73元。
  801室房屋实际建筑面积70.98平方米,于2015年4月20日核准登记为鲍**、王**共同共有。405室房屋实际建筑面积52.29平方米,于2017年4月21日核准登记至黄**名下,后其将房屋出售,并于2018年10月29日核准登记至案外人名下。602室房屋实际建筑面积55.51平方米,于2020年4月25日完成初始登记,现仍登记在案外人上海XX公司名下;该房屋入户手续已办理完毕,现对外出租并由呙X1收取租金。1202室房屋实际建筑面积55.51平方米,于2020年9月11日核准登记为鲍**、鲍X、王**共同共有。
  2020年5月16日,郏**去世。2020年10月18日,鲍**、鲍X、王**、黄**共同签署《房屋归属确认书》,确认系争4套产权调换房屋的分配为:405室房屋调换给黄**,1202室房屋、801室房屋调换给鲍**,郏**应独自分得602室房屋。
  审理中,呙X1、鲍**、鲍X、黄**均表示,对于602室房屋系郏**所有无异议,呙X1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因系该房屋初始登记后不久郏**即去世,郏**未来得及办理好小产证;呙X2、呙**、鲍**、呙X1虽然户籍在册,但未在《个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登记表》中被认定为被拆迁人,系因鲍**享受过福利分房,呙X1父亲的福利分房住房调配单上有呙X1、呙**的名字,呙X2、呙**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对于该户货币补偿款的领取情况不清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系争房屋征收协议于2014年即已签订,户籍在册人口实际已对征收利益分配达成一致并分配完毕。系争房屋为公房,征收利益与征收发生时已过世的郏**的配偶并无关联,郏**在此次征收中获得的利益应属于个人财产。郏**生前即主张成为602室房屋权利人,并未对其余征收利益的分配现状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同意。鉴于该户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口对于各自已取得征收利益的情况无异议,亦认可602室应归郏**所有,部分安置房已出售给案外人,本案仅就602室房屋归属进行确认。因郏**已去世,本院依法确认602室房屋为郏**的遗产。其余系争房屋征收利益,以现状为准。鲍XX并非被安置人,亦无权干涉郏**协商确认自己的应得征收利益,如对郏**遗产继承问题存在争议,可另案诉讼。被告呙X2、呙**、鲍**、鲍X、王**、鲍c、鲍**、鲍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海市静安区新XXXXX弄XXX号(1)二层后楼(2)二层亭子间的征收补偿利益中,上海市嘉定区XXXXX弄XXX号XXX室安置房屋系郏**的遗产。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呙X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职务: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资质:具有律师资格、具有管理咨询师、心理咨询师从业经验。工作经历:一、1980年8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