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代理人乔丙玉,东营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丙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经常吵架。2007年5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某。2012年8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原告多次寻找至今无法联系到被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兆鑫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李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尚可。2007年5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某。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且育有一子。家庭和睦,对子女的健康成长非常重要,双方均应珍惜多年建立起来的感情,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只要双方积极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尚有和好的可能。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乔丙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