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丙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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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案

发布者:乔丙玉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0日 940人看过 举报

2023-10-1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代理人乔丙玉,东营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丙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经常吵架。2007年5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某。2012年8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原告多次寻找至今无法联系到被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兆鑫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李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尚可。2007年5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某。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且育有一子。家庭和睦,对子女的健康成长非常重要,双方均应珍惜多年建立起来的感情,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只要双方积极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尚有和好的可能。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职务: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资质:具有律师资格、具有管理咨询师、心理咨询师从业经验。工作经历:一、1980年8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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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120********87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