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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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XXX Limited服务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金亮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上海XX公司)为与被申请人XXX(以下简称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S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XX公司申请再审称:当时其法定代表人MXX系作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离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该公司在本案所涉《购买协议》上签字,且被申请人也未将会籍费付给再审申请人,而是付至境外某律师事务所,故该《购买协议》对再审申请人无约束力;已生效的(1999)浦民初字第879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离岸公司利用再审申请人对外进行诈骗,故本案所涉《购买协议》无效。据此,上海XX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XX公司辩称: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再审申请人上海XX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虽然本案系争《购买协议》由离岸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被申请人也确实是向离岸公司指定的境外某律师事务所支付了上述协议项下的会籍费用,但双方签署系争《购买协议》时,代表离岸公司的MXX兼任再审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再审申请人所经营的高尔夫俱乐部嗣后也接受被申请人参加会员活动、行使各项会员权利,且再审申请人还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将会籍费用直接付至再审申请人的帐户。因此,尽管签订系争《购买协议》及收取会籍费用的主体并非再审申请人,但鉴于再审申请人及其新老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均为MXX,且在上述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已经完全接受并承认被申请人是其高尔夫俱乐部的会员,并多年为被申请人提供相应会员服务,期间从未对被申请人的会员资格提出过异议,据此可认定再审申请人已实际参与了系争《购买协议》的履行,该协议对再审申请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已生效的(1999)浦民初字第8796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事实虽与本案近似,但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与本案迥异,该判决也未认定离岸公司或MXX利用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诈骗,故再审申请人以该判决证明其观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上海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XX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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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