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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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后,能否要求原共有人支付占用费?

发布者:金亮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1日 30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

A和李B是兄弟俩,2019年母亲去世,留下一套房屋,该房屋产权人为李B和父母三人,实际由李B控制。李A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法院判决房屋归李A继承,李A应当向李B支付折价款183万元,该判决于201991日生效。后李A未支付折价款,李B20199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201月将房屋钥匙交给了法院执行局。执行终结后,李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B支付201991日至2020531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5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判决李B向李A支付房屋占用费9000元。

考虑到李B在对房屋折价款申请强制执行时,未同时移交涉案房屋的钥匙,客观上妨碍了李A行使涉诉房屋权利,造成李A的相应损失,故酌情支持9000元的房屋占用费。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A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前提是其向李B支付房屋折价款,由此可见,李B对涉案房屋也享有合法权利,不存在侵占房屋的情形。一审判决因李B未及时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执行法官而酌情判决李B承担9000元房屋占用费,李B对此无异议,故本院表示认同。

【律师点评】

1、本案十分典型,属于房产分割后的新产权人对原产权人或实际占有人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这类案件不同于一般的物权纠纷,该类新产权人是基于继承、离婚等财产分割而获得的产权,往往伴随着向原产权人或实际占有人支付折价款的判决义务。如果新产权人不履行支付折价款的义务,则原产权人基于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向新产权人交付房屋。

同理,如换一种情况,李A和李B原系夫妻,李A基于离婚财产分割而获得房屋产权,判决逻辑亦相同。

2、法院之所以酌情判决李B支付9000元的占用费,系因为李B亦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时交付房屋,客观上亦阻碍李A行使物权,给李A造成了损失,主观上在对房屋折价款申请强制执行而未交付钥匙时开始存在过错

本案亦提醒当事人各方,对于房产分割,无论是获得房屋的新产权人还是获得折价款的一方,都需要及时严格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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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