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亮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0日 25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文某是A公司的门店经理,A公司没有与其签劳动合同,平时月工资6000,现金发放,公司给他在关联公司B公司交了几个月社保。 2019年,A公司门店倒闭,停止经营,通知文某不用再来上班。而B公司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关停,老板被抓。
文某认为自己为公司任劳任怨五六年,最后公司说关就关,什么补偿也没有,实在不公平,于是委托本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1、确认A公司2015年至2019年的劳动关系;2、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6000元;2、裁决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
A公司辩称:文某与A公司无劳动关系,文某是经B公司老板介绍入职B公司,是B公司的员工,文某担任经理的门店不属于A公司经营。
【仲裁裁决】
文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文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文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1、确认文某与A公司2015年至2019年存在劳动关系。
2、A公司应当支付文某经济补偿金30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日常生活也很常见,公司使用各种套路(如工资发现金、不考勤、不签合同、用关联的失信空壳公司给交社保)来弱化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特征,以避免承担劳动法义务。直接造成劳动者在遇到公司倒闭、自身发生工伤、欠付工资等问题时维权受阻。
根据法律法规,认定劳动关系有三个要素:1、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与用人单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3、劳动者劳动事项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
鉴于以上,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1、文某担任经理的门店是否由A公司经营;
2、文某是否接受A公司的指示、管理。
为证明以上事项,本律师经向文某仔细询问,确定诉讼策略后,设法多方调取了门店由A公司经营以及文某接受A公司的指示管理的证据材料。进而说服了法院确认了文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判决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文某的该项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故法院未支持该项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