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亮律师
金亮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徐汇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公司不签合同、工资发现金、社保交在关联公司,怎么认定劳动关系? ——亲办劳动者成功确认劳动关系案

发布者:金亮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0日 25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文某是A公司的门店经理,A公司没有与其签劳动合同,平时月工资6000,现金发放,公司给他在关联公司B公司交了几个月社保。 2019年,A公司门店倒闭,停止经营,通知文某不用再来上班。而B公司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关停,老板被抓。

文某认为自己为公司任劳任怨五六年,最后公司说关就关,什么补偿也没有,实在不公平,于是委托本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1、确认A公司2015年至2019年的劳动关系;2、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6000元;2、裁决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

A公司辩称:文某与A公司无劳动关系,文某是经B公司老板介绍入职B公司,是B公司的员工,文某担任经理的门店不属于A公司经营。

【仲裁裁决】

文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文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文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1、确认文某与A公司2015年至2019年存在劳动关系。

2、A公司应当支付文某经济补偿金30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日常生活也很常见,公司使用各种套路(如工资发现金、不考勤、不签合同、用关联的失信空壳公司给交社保)来弱化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特征,以避免承担劳动法义务。直接造成劳动者在遇到公司倒闭、自身发生工伤、欠付工资等问题时维权受阻

根据法律法规,认定劳动关系有三个要素:1、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与用人单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3、劳动者劳动事项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

鉴于以上,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1、文某担任经理的门店是否由A公司经营;

2、文某是否接受A公司的指示、管理。

为证明以上事项,本律师经向文某仔细询问,确定诉讼策略后,设法多方调取了门店由A公司经营以及文某接受A公司的指示管理的证据材料。进而说服了法院确认了文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判决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文某的该项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故法院未支持该项诉请。

  十分感谢您光临我的个人网站,相逢有缘,相信我能帮助您解决困扰您的问题。  本人金亮,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