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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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公司之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

发布者:李建华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2日 2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

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在2020年4月11日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已将XX辰坤假日酒店装饰工程分包给案外人李XX,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发放工资系代发,上诉人与案外人李XX签订的分包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且不受上诉人管理,被上诉人与案外人李XX存在劳务关系。被上诉人于2020年4月11日通过案外人李XX到工地务工,2020年5月22日被上诉人受伤,从受伤至劳动仲裁时,被上诉人未提供劳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在2020年4月1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于2021年6月3日申请劳动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被上诉人应当在2021年4月12日前申请仲裁。被上诉人申请仲裁已超仲裁时效。一审法院认定未超法定仲裁时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刘X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山东XX公司与被告刘XX020年4月11日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刘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21年7月8日,高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高劳人仲案字〔2021〕第103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刘X与X公司自2020年4月1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2、原告提供其与案外人李XX签订的工程分包承包责任协议书一份,拟证实已将XX寒亭辰坤假日酒店装饰工程分包给案外人李XX。3、被告工资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孙**发放,且原告在仲裁时认可被告在其承包的工地上受伤后,一直为被告安排住院治疗并支付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原、被告均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被告提交的其女儿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孙**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原告安排项目经理在工程现场对被告进行管理,根据项目经理上报的考勤为被告核定发放工资,可见被告接受原告的管理,同时原告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发放工资,故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被告均认可被告于2020年4月11日起在涉案工地工作,故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4月11日开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供其与案外人李XX签订的工程分包承包责任协议书,主张被告与李XX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但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同时原告在仲裁裁决时并未提出该证据,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仲裁请求系请求确认自2020年4月11日至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故未超仲裁时效。综上所述,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山东XX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XX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主张已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案外人李XX,上诉人给被上诉人代发工资。但是,被上诉人并非分包协议的合同当事人,无法以此直接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主张工资系代发,并无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结合一审提交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截图,被上诉人接受上诉人管理人员的管理,上诉人对其进行考勤并核发工资等情形,均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一审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至今并未解除,故被上诉人于2021年6月3日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出法定的仲裁时效。

综上,上诉人山东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建华律师,辽宁大学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59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