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建华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1日 3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马X原系张X和刘X儿媳,在马X和刘X儿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X及张X将名下共有房屋以公证赠与的形式赠与给了马X,后马X与刘X儿子离婚,要求刘X及马X履行赠与协议将房屋过户,但张X及刘X拒不配合。后马X委托我进行诉讼。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撤销的,除非是具备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或者受赠与人侵害赠与人的法定情形。本案中,两被告将名下另外一套房屋转给自己儿子,以制造仅有一套房屋的假象,但经过我到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最终在法庭上对其主张的仅有一套房屋,经济状况恶化的抗辩予以反驳。最终法院判决我方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