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问题是大问题,更像是要从法学理论上要讨论的问题,秉持我一贯“大问题,小解答”的答题风格,尝试三言两语来解答吧。
首先,承认法律的局限性。这里不得不提法律万能论,什么是法律万能论?简单地说,就是无限夸大法律作用的一种观点。马克思评价过这种观点,并把这种观点称为“资产阶级的法学世界观。”他认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
其次,“公平”这一词不仅是法学名词,还是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名词。从法学上看,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就像斯坦·香德说的,“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从经济学角度诠释公平,安·兰德说“人们都知道公平二字,可不知道什么是公平,公平其实就是交易的粉饰。”从社会学的角度说,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心理学上对公平研究的起步较前面几种学说晚,心理学家认为人们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付出的劳动代价及其所得到的报酬与他人进行比较,并对公平与否做出判断。
总之,公平有较多内含和外沿。法律又有其局限性,退一万步说,哪怕持有法律万能论,通过法律实现了公平,而这“公平”,也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平”。而此时,老问题又来了。法律上的“公平”就一定是真“公平”吗?比如情与法,道德与法律的矛盾冲突。
我个人打个比方,就是:如果不公平是无时无刻不在侵袭屋子的黑暗,那法律就是屋子的光源。离光源越近,则看得越清楚。离光源越远,则看得越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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