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长达十多年的家庭暴力,即“家暴”,涉嫌的罪名应该为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关于虐待罪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审判实践中,会出现虐待罪成为故意伤害罪替罪羊的情形。所以,只有正确区分开虐待和故意伤害,才会避免此类状况的发生。简单地说,虐待主要是在精神上予以摧残和折磨,而故意伤害就是为了伤害身体;虐待一般采取的是轻微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如果是严重的殴打,伤害结果达到轻伤以上,就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从法官判案的角度上看,为了避免出现“一次严重殴打是重罪故意伤害,多次连续严重殴打反而成了轻罪虐待罪”的悖论。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法官不应该首先考虑施暴者与受害者的关系,不应因伤害行为具有长期性和延续性,就认为只能是虐待,而应当首先关注伤害行为本身,如果伤害行为同时符合虐待与故意伤害的,应以重罪故意伤害罪论处,或者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最后,你所说的量刑问题,因为本人对该案件相关真实性及证据材料、信息掌握的不全面不充分,所以对于该案量刑这块不敢妄加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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