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进入大众视线的未成年逼迫少女卖淫案、少年弑母案、校园欺凌案等多起未成年人犯罪频发,致使社会上对于未成年保护法产生了深刻质疑,有谩骂亦有诅咒。网络舆论不断升级,从最初的观点“呼吁修改保护法”,到“未成年保护法是坏人保护法”、“未成年保护法应该废除”的改变。
未成年保护法需要完善的地方,不是三言两语能道尽的,仅简单谈谈刑事责任年龄。不能孤立地看待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把未成年人保护法放到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里去考察。此时,就不得不谈谈刑法上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法律所规定的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要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但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的立法宽宥。
来看看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在英国,除苏格兰外,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公民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是10岁;拥有“牛仔精神的”美国一贯“野”惯了,美国有近三十个州未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可谓相当“过瘾”。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社会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我国未成年人的发育水平,也早已超过1977年刑法立法时的普遍水准。鉴于不同时代未成年人发育水平、认识水准等多因素的区别,与时俱进的法律,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最后,再笼统地说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直白地说,就是“太软”,更像是一种道德宣誓,而解决不了现实问题,违法行为没有具体的现实后果。法律和道德有什么区别呢?简单地说,违反道德大众喷你骂你,违反法律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面临处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常有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但是怎么责令呢?没有说,这就产生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致命问题,即实践中执行不下去,很难达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当初在立法上所要达到的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效果。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说,未来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一定要使它成为切实有效、能够执行的“硬法”而不是“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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