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引入
员工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对于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劳动法明确公司需按照工资的150%、200%、300%支付加班费,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呢?绩效工资、奖金等基本工资以外的项目是否应当计算在内呢?
二、实务认定
(一)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建立在正常劳动情形下的工资收入:
1、工资构成项目属于公司可自行决定给付的福利应予扣除。
2、工资构成属于特殊月份多变以及较大影响的因素,如果不属于正常劳动情形下的收入,应当予以扣除。
3、工资构成项目应属于当月期间应得工资,对于之前月份一并发放的款项应予以扣除。
(二)对于提成或奖金
1、提成制工资报酬方式,不要求在固定劳动时间内建立的,不认定加班。
2、提成或奖金如果是固定工资的变相形式,认定加班工资基数。
3、提成或奖金是工资的变相形式,要确定该提成和奖金的归属月份,核算出每月的工资基数。
三、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