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引入
试用期是双方的考察期,用人单位如果在试用期间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当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考察期已过,用人单位便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实务做法
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实务操作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需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对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即录用条件有没有具体描述;
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作出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2)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通知劳动者,超过试用期再以该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若试用期满后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三、法律依据
公司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从法条的含义来看,劳动者必须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 劳动合同。另外,原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也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对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