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引入
保险代理人根据所代理业务的不同,分为人寿保险代理人、财产责任险代理人、事故及健康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分为独立保险代理人和专业保险代理人,独立保险代理人可以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专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依附于保险公司。那么,实践中,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呢?
二、实务认定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代理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根据保险代理合同确定。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虽然两者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含有必须遵守保险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但归根溯源保险代理人是依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双方之间是单笔业务成交的佣金而非工资,该佣金按照民事主体自愿原则协定,不受任何法律规范限制。
三、法律依据
(一)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法》第11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