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当事人虽然是一次受伤,但是却能拿到两份赔偿,很多人不能理解,觉得怎么一次受伤还拿到两份赔偿,而且大家同样的伤情为什么他就能拿两份赔偿?我为什么只能拿一份?这合理吗?下面我们就通过本文分析一下哪些情况下会出现一次受伤却能拿到两份赔偿。
一、经典案例
王某在2023年9月某日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与转弯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王某经入院诊断为右肱骨大结节骨折,经内固定手术治疗后出院。后续王某家属委托我们团队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在梳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王某系上班路上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且与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工伤那边也能拿到赔偿。于是我们代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同时也在指导王某联系单位申报工伤。但是王某的单位表示:王某不是工作原因受的伤,而且对方全责,医药费什么的保险公司都能赔偿,你们不能报工伤,这样就拿到了两份赔偿,一起事故肯定不可能拿到两份赔偿的,而且王某的交通事故和单位没有任何关系。
家属经与单位多次沟通无果后,将工伤案件也委托给我们处理。于是我们准备好工伤认定的全部资料,直接去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王某工伤达到九级伤残,再通过仲裁让王某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合计24万元,得到仲裁支持。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王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对方车主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5万元。
二、为什么一起受伤却能拿到两份赔偿?有法律依据吗?
很多人其实都有这种想法,王某明明是出了交通事故,按理来说应该是交通事故那边理赔,就算是符合工伤的条件,也不能拿两份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得到交通事故和工伤可以双赔的结论,但是也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这个交通事故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二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能是单位的车。也就是说,你这边刚出单位门口,被单位的车撞了,即便是单位的车全责,也不能获得双赔,因为赔偿主体竞合了,都是单位。单位只实施了一个侵权行为,但是却要承担两份赔偿责任,对单位来说确实也不合理。
三、交通事故与工伤双赔的项目
1,重复赔偿项目(不能双赔)
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康复费、 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
误工费(工伤里面称为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兼得项目(双赔)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专属项目(双赔)
交通事故: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律师费等。
工伤: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注:上述针对的是上海地区的案件,不同地区裁判规则有所不同,请甄别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