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接待一起工伤案件的咨询,当事人说这个事情老板也和他谈了,赔偿标准这块双方基本上没啥争议,但是现在就是责任这一块没谈拢,他希望和单位各一半的责任,但是老板希望他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即70%。我当时就蒙了,没听说过工伤还需要区分责任的,于是我问了下:你当时是不是喝酒了?他说没有。我又问了下经过,简单来说就是自己有一定的操作失误,于是我告诉他工伤不需要区分责任,这起案件只要认定上工伤可以让单位全赔。
一、工伤是否区分责任?
工伤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事故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他人还是自己,只要受害者是非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伤害,哪怕存在违规操作,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被认定为工伤就全额赔偿。指工伤认定中不因为劳动者存在违规操作等客观过错为理由不予认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享受工伤治疗和工伤赔偿的权利。防止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违规操作为理由不予认定工伤。
比如说小王是货车司机,工作就是送货,某日小王在送货的路上由于转弯的时候速度过快导致车辆撞到护栏受伤,这种情况是否应当认定工伤呢?按理来说这起事故纯粹是小王的操作不当导致,小王的全责,这种情况是否也应当认定工伤全额赔偿呢?答案是肯定的。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是人,不是机器,很难做到一点错误不犯。所以,工伤认定中,只要是非主观故意造成事故伤害,都应当予以认定工伤。
但是也需要注意,不是所有在工作岗位受的伤都属于工伤,工伤也是有明确排除的情形的,主要是:故意犯罪、醉驾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
举例来说,还是上面送货的小王,听说在上海工伤十级就能赔偿12万元,于是在送货的时候故意撞到树上导致自己骨折,但是行车记录仪记录下来了小王故意撞树的经过,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工伤。
二、提供劳务受害需要区分责任吗?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对损害所引起的赔偿责任的归责而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产生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明确了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完全按照过错原则处理。
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是否适用无过错原则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但是确定是在提供劳务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还是拿上面的小王举例,比如小王是受某公司雇佣,临时运送一趟货物,送货即结束,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小王在送货路上因转弯的时候速度过快导致车辆撞到护栏受伤,这种情况单位是否承担全部责任呢?按照实务中的案例,这种情况下小王可以以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按照小王的过错情况酌定其与单位承担责任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