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X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X负担(已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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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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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玉律师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