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老板私下问王律师:感觉税务查得越来越严,之前经常做的一件事,现在有点不敢做了,是不是风险越来越大?
这些老板的风险意识还是很强的,要不说人家能成为企业家呢。他们担心的就是只开票不生产,货物原地不动,企业之间相互开票,可能是为了贷款,或其他目的,总之就是为了让账目看起来好看。这种之前的惯常做法,当下法律风险很大,这种开票经济已经成了刑事风险的重灾区。
这篇文章就简单聊聊“富余票”背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4年两高新司法解释落地后,这事的红线,比大家想象的更近。
一、“富余票”不是福利,而是定时炸弹
很多老板把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卖给批发商,对方不要发票,那么发票就多出来了。有人就会把这些富余出来的发票卖给需要的公司,收取价税合计的7-9个点的好处费。表面上对公开发票,对公转账,有合同,有资金流,看起来很合规,但实际上对公过去的账会从私人账户再转回来,也就是资金回流。
根据2024年两高最新的司法解释,虚开专票罪的核心,不是票有没有开,而是有没有真实交易。当下在大数据稽查面前,资金流向非常清楚,藏都藏不住。
二、根据2024新规,10万税额就入罪,500万可判无期
过去有些老板觉得虚开只是违规,现在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这是刑事犯罪,且量刑不轻。根据2024年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税额达到10万元,就达到入罪标准,要承担刑事责任;税额达到50万元,法定刑3年以上;税额达到500万元,法定刑10年以上,最高可判无期。
举个例子:卖了100万的“富余票”,按13%税率计算,税额就是13万——已经踩了入罪红线。
三、这类案件的辩护核心:资金回流
办这类案,控辩双方的核心都在资金回流。
有回流不等于必然定罪,比如,回流的路径是否完整?是不是其他经济往来?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基础?回流款项是借款、还款、代付、分红,还是开票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无真实交易?证据取得是否合法?税额怎么认定?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有没有自首、立功、从犯、补税退赃情节?
这些都可能影响罪与非罪、罪轻罪重。有些案件,证据链断在某个环节,数额就会变化;有些案件,程序问题能带来实质辩护空间。
四、写在最后
“富余票”看似是资源,但用不好就是刑事风险入口。
已经涉案的,也不要气馁,要积极应对,只要案件在证据上、程序上还有可以争取的空间,我们仍然可以帮企业把损失降到最低。
王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