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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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富余发票开给他人的刑事红线

作者:王雷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次举报
2026-09-20

最近不少老板私下问王律师:感觉税务查得越来越严,之前经常做的一件事,现在有点不敢做了,是不是风险越来越大?

这些老板的风险意识还是很强的,要不说人家能成为企业家呢。他们担心的就是只开票不生产,货物原地不动,企业之间相互开票,可能是为了贷款,或其他目的,总之就是为了让账目看起来好看。这种之前的惯常做法,当下法律风险很大,这种开票经济已经成了刑事风险的重灾区。

这篇文章就简单聊聊“富余票”背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4年两高新司法解释落地后,这事的红线,比大家想象的更近。

一、“富余票”不是福利,而是定时炸弹

很多老板把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卖给批发商,对方不要发票,那么发票就多出来了。有人就会把这些富余出来的发票卖给需要的公司,收取价税合计的7-9个点的好处费。表面上对公开发票,对公转账,有合同,有资金流,看起来很合规,但实际上对公过去的账会从私人账户再转回来,也就是资金回流。

根据2024年两高最新的司法解释,虚开专票罪的核心,不是票有没有开,而是有没有真实交易。当下在大数据稽查面前,资金流向非常清楚,藏都藏不住。

二、根据2024新规,10万税额就入罪,500万可判无期

过去有些老板觉得虚开只是违规,现在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这是刑事犯罪,且量刑不轻。根据2024年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税额达到10万元,就达到入罪标准,要承担刑事责任;税额达到50万元,法定刑3年以上;税额达到500万元,法定刑10年以上,最高可判无期。

举个例子:卖了100万的“富余票”,按13%税率计算,税额就是13万——已经踩了入罪红线。

三、这类案件的辩护核心:资金回流

办这类案,控辩双方的核心都在资金回流。

有回流不等于必然定罪,比如,回流的路径是否完整?是不是其他经济往来?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基础?回流款项是借款、还款、代付、分红,还是开票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无真实交易?证据取得是否合法?税额怎么认定?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有没有自首、立功、从犯、补税退赃情节?

这些都可能影响罪与非罪、罪轻罪重。有些案件,证据链断在某个环节,数额就会变化;有些案件,程序问题能带来实质辩护空间。

四、写在最后

“富余票”看似是资源,但用不好就是刑事风险入口。

已经涉案的,也不要气馁,要积极应对,只要案件在证据上、程序上还有可以争取的空间,我们仍然可以帮企业把损失降到最低。

王雷律师,现为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高级工程师、心理咨询师。自2021年以来连续被聘为青岛市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
1370220********83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