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能不能直接引用民事判决书作为定案依据?
这是个复杂的问题。
首先,刑事案件跟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是不同的,民事案件的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就是说这个事大概率是这样的,就行了;而刑事案件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其次,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也不同。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方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全在公诉方,被告人没有举证责任,不用举证证明自己无罪,并且《刑法》还规定了“存疑有利被告”的法律原则。
所以,尽管法律规定,已经经过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但是还要看生效判决确定过的是什么,是否达到了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
举个例子,我正在办理的一个非法行医的案件,行为人确实没有医师证、执业资格证等证件,民事判决也认定了行为人要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申请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追究行为人非法行医的刑事责任。但是,这个案件民事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没有申请鉴定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伤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为民事案件的原告只找过被告一个人治疗过,被告又没申请鉴定,法院就直接推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了,就判决被告承担责任了。现在案件到了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就不能直接引用民事判决确认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了,就需要鉴定,结果找了多家鉴定机构都退案,因为检材问题,无法鉴定,最终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
所以说,刑事案件能不能直接引用民事判决,还要结合不同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才能给出回答。
王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