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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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XX与中山市XX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牡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8日 2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2071民初11816号

原告:龚XX,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湖南XX律师。

被告:中山市XX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X政府内,组织机构代码KXXX-X。

法定代表人:唐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中山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龚XX诉被告中山市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板芙住建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告板芙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垫付的信号灯损失赔偿款231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2日,贺XX驾驶车牌号为湘E×××**号重型半挂牵引湘E×××**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称重该车总重为80460KG),登记车主是原告,由珠海市经105国道往中山市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105线:2662KN+660Mt处(中山市XX)与一辆小汽车(车牌不祥)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信号灯,花基绿化带损坏,小汽车逃逸。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被交警暂扣,因交警部门尚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先行垫付被告信号灯设施损失款33000元,垫付后交警才放车,原告方能正常营运。2016年10月10日,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逃逸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方负次要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原告应按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原告依法应当承担总损失30%,超出部分应由被告向XXX的责任房追讨,而不应当让原告承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多支付的款项,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板芙住建局辩称,原告方起诉被告方承担不当得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该予以驳回原告的诉求。本案中原告方没有权利要求被告承担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在本案中不具备。我方认为要构成不当得利之债要存在4个要素,第一是一方获得利益,第二另一方利益受损,第三获得利益与损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获得利益与受损在法律上没有法律依据。结合本案的事实,两被告没有在该案的过程中获得任何利益,同时原告所谓利益的损失完全有权利通过向第三人交通事故的肇事人予以主张。本案中,修复的相应的红绿灯费用完全是由原告方向相关的红绿灯维修的公司之间构成委托或者代理关系中,我方是协调作用,我方并不是维修合同相应的当事方。综上所述,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本案的原告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的主张向本案的交通事故的肇事人予以主张相应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2016年10月10日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板芙大队作出的山公交认字[2016]第C00020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2日02时40分许,贺XX驾驶湘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E×××**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珠海市经105国道往中山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105向:2662KN+660M处(里溪牌坊路口),与一辆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信号灯及花基绿化带,事故造成重型半挂牵引车受损及信号等、花基绿化带等损坏。事故发生后小型汽车逃离现场。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小型汽车驾驶人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贺XX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及时,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过错。故小型汽车驾驶人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贺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查,贺XX驾驶的涉事车辆湘E×××**的登记车主是龚XX。2016年8月4日,龚XX向账号为62×××29,户名为“陈政”的银行账户转账330000元,用途是“红绿灯赔偿”。同日中山市XX公司向龚XX出具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板芙镇里溪牌坊事故红绿灯报损工程交来33000元”的收据。

庭审过程中,板芙住建局对龚XX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都予以确认,但认为与本案的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贺XX驾驶的属于龚XX所有的车辆,与一未知名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信号灯及花基绿化带,造成中山市XX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授权管理的财产损失,作为共同侵权人的龚XX应对中山市XX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因另一肇事车辆逃逸,中山市XX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要求龚XX全额赔偿损失具有合法依据,至于龚XX认为超出其责任范围多承担部分,可另案向另一侵权人追偿。龚XX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龚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龚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礼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XX

张牡律师,系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4年,熟悉本地司法,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420********1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