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适用范围,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所有权保留买卖的适用对象作出限制,消费市场上也存在一些以所有权保留方式买卖房屋的行为。事实上,所有权保留制度不应适用于不动产,理由如下:
首先,由于不动产买卖完成转移登记后所有权即发生变动,此时双方再通过约定进行所有权保留,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在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双方还采用所有权保留,出卖人的目的是为担保债权实现,买受人的目的在于防止出卖人一物二卖,因此没有必要采取所有权保留的方式。特别是转移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要件,在转移登记完成前不动产所有权不会发生变动,当然也就可以保障债权,所以,更无必要进行所有权保留;
最后,综观境外立法及司法时间,大多认为该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交易,因此,所有权保留制度不适用于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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