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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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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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

作者:张鑫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09次举报
2020-11-10

随着商业秘密保护的加强,竞业限制制度随之产生。竞业限制致使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方式,商业秘密保护并不等同于竞业限制。具体区别在于;

1、侵犯商业秘密的后果是法定的,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则是约定的。竞业限制是契约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秉持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违反该约定则承担违约责任。侵犯商业秘密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即停止侵权、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由于该约定对劳动者的劳动权、择业自由等有一定限制,因此,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经济补偿,但劳动者一旦知晓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保守秘密,用人单位无须向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鑫律师,咨询电话:13697687653。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青岛市律师协会成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48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