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许多单位出于各种原因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双方并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就单位而言,其为非实际用工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因为某些单位因需要一定数量的某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更好地发展单位业务,故将具有某些职业资格的人员挂靠在单位中,此时双方仅系挂靠资质证实的关系,由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就个人而言,多是由于个人与单位因特殊关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单位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如个人与单位有关人员系亲属关系;个人原系单位员工离职后因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故协商以原单位名义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等。故,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存在劳动关系并无必然联系,需继续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一方是否为用人单位实际提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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