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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抚慰金是否应按照过错责任比例承担?

作者:张鑫律师时间:2020年10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24次举报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人身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可见,设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从主体上看,受害人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主体,从其本身性质上看,受害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精神抚慰金也并不合适。

《最高哦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时如何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参考的因素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上述各因素均落在了侵权人和侵权行为上。同时,该解释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综合条文来看,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受侵害程度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酌定的,法院在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时,已将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空滤其中,若将其并入人身损害赔偿损失数额,再依双方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摊,是将受害人的过错进行了重复考虑,对受害人有失公允。

所以,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比照其他物质赔偿项目一样以过错程度来划分数额并不符合法律精神,法院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侵权人之间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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