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是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承揽合同的特征如下:
1、承揽标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
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事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1、雇佣合同事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承揽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所产生的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
3、承揽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支配,完成工作时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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