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我们可以知悉在未明确或者明确不清楚的合同不影响合同成立时的情况下,对价格如何履行的问题。第一,双方按照约定在诚意交易后协商价格,也就是补充协议,这样根据双方对价格一致的意见来履行合同。第二,如果双方没有在补充协议的过程中达成对价格条款的统一意见,那么是要查明该合同交易习惯,证明这种交易习惯的存在并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以便法院就此加以判断。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未明确交易习惯的法律性质及认定、适用 规则,面对社会经济浪潮下不断涌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实务中常出现关于交易习惯的法律适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1、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2、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饭。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明确指出了交易习惯须合法、须为特定时空、领域、行业的通行惯例、须交易双方事前知悉、须为交易事前惯常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及由主张存在交易习惯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交易习惯既存事实的举证规则。
6年
44次 (优于96.75%的律师)
29次 (优于97.17%的律师)
59089分 (优于99.26%的律师)
一天内
135篇 (优于99.8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