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该处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对“平等的处理权”作出进一步解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规定明确了夫妻对外处理非日常生活需要的表见代理制度。夫妻一方已明确表示征得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卖给第三人,若客观事实足以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且第三人主观上使善意的,夫妻一方不得以不知道或者不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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