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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作者:张鑫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94次举报

项目部是建筑施工企业法人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成立的一种管理部门,它随着工程的接收而成立,随工程的完工而被解散或者撤销。因项目部具有专项性与临时性,其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否则即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行为。但作为当前建筑承包行业的惯设部门,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秩序,在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授权不明的情况下,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并非当然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若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项目部有权代理,那么其与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即为有效,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承担。

关于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该如何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些,均需要合同相对人进行举证证明,由法院根据主客观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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