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上述条款在原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上,将赔偿倍数大幅提升,意在进一步强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鼓励受侵害的消费者起诉不法经营者,获得比实际损害高的赔偿,惩罚不法经营者,一旦实施欺诈行为,需要支付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上述条款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
在判断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的认定标准上,主要考量标的物的材质、性能、用途等客观信息是否与宣传相符,同时参考经营者主观欺诈的意图及目的,以及消费者对被欺诈事项的认知程度。消法属于民法领域的特别法,主要是针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基于买卖、承揽、服务等所产生的合同关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不处于平等的交易主体地位,因此消法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但并未明确提及经营者的权利与消费者的义务,由此可见保护消费者倾向。尤其是在知情权的问题上,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在科技迅猛发展的情况下,信息不对称矛盾愈发突出,因此知情权是一项基础权利,涉及消费者安全权、选择权能否最终实现。
消法第8条专门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8条又专门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这就要求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只要是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关联的情况与信息,消费者都有权知悉,经营者都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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