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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年终奖一发的劳动争议的时效及举证责任

作者:张鑫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94次举报

就年终奖金而言,其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即劳动报酬的性质,因此,适用劳动仲裁特殊时效制度,在职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劳动者主张年终奖,最迟应当在离职后一年内主张,否则会丧失胜诉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年终奖金的发放发生争议,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也是劳资双方关心的问题。与大多数民事案件相同,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

对于年终奖金的举证责任,应当分为两个层次理解:

首先,对存在年终奖的约定,或者员工有权利获得年终奖金的基本事实,应当由提出争议的一方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其次,对于减少或不发奖金的争议,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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