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确认是行使物权各项权利的基础,我国对不动产物权的确认采取登记为主,其他规定(法定物权)为辅的制度。通常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即为真实权利人。但特殊情况下也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如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借名买房、参与出资等。
另外,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公房、房改房等福利性分房转化成商品房等情况,其中购房款的出资可能涉及多人,而购买的房屋可能只登记在部分出资者的名下,这种情况也易引发所有权确认方面的纠纷。特别是在房价大幅度上涨的今天,因出资引发的所有权确认之诉更是在物权确认之诉中占据了重要的部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出资能否影响甚至改变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应区分不同的情况:
1、在借名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借名人能够证明其出资情况,则该类型的出资会影响或者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2、在借名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并未签订借名买房协议,被借名人也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借名人的出资行为不会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借名人的出资行为一般应被认定为债权行为。
3、在购买公房、房改房等福利性房屋的情况下,由于该类房屋针对特定的销售对象、购房价格中包含了特定人群的工龄等因素的优惠价格,该价格与商品房市场存在差距,体现了福利性质,故非销售对象的出资行为不能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除非出资方与销售对象之间对于房屋所有权另有约定。
例外的情形是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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