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的生效条件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定金的生效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存在书面定金合同或设定定金的合意。定金担保时合同的一种,须以双方的合意为前提,且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2、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二、定金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定金的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
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