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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作者:张鑫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3次举报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公司形态的封闭性和人合性,这为隐名股东的存在提供了条件。从公司法治的层面出发,虽然隐名股东有可能实际上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是由于其并没有被登记在股东名册上,隐名股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不能行使股东知情权等各种权利,因此隐名股东不能成为股东之情权之诉的原告。隐名股东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就需要通过一定程序使自己的权利显性化,使自己成为法律承认的股东。

法律对隐名股东权利的限制有助于防范各种潜在风险。如果法律承认隐名股东的地位,则有可能会破坏现有公司法定秩序的稳定,破坏公司法治的协调与统一,加大公司的风险;也有可能导致公务员等行使公权力的主体突破法律等限制,投资于某一公司,形成公法领域的权力与私法领域的公司经营的结合,这势必会破坏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也会影响到公务员行使权力时的公正性。因此,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股东的情形下,对隐名股东的知情权主张是不宜承认的,隐名股东也不具备股东知情权之诉的原告资格,对于其提起的诉讼,可以以原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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