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父母主张是借贷的,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其次,赠与为单务法律行为,子女只需要被动消极地接受赠与财产,无须作出积极行为;而借贷为双务法律行为,借贷人需要承担返还标的物的积极行为义务。相对于证明借贷关系,赠与关系更难以证明。再次,借贷关系中往往都有借据,作为将来出借人请求返还借款的依据,因此通常出借人都会妥善保管借据;而赠与关系中赠与人是通过赠与方式放弃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也不存在事后返还赠与物的情形,因此,赠与人没有必要保留证明赠与关系存在的证据,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会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并更容易保留证据。
结合《婚姻法解释(3)》第7条仅限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全款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形,对于不在该条适用范围的父母部分出资情形,则应当按照《婚姻法解释(2)》第22条的规定处理,即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诉争房屋的性质认定为双方共有,并不代表简单机械的进行对半分割。换言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全面考虑财产的资金来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对家庭所做贡献等因素,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离婚分割时可对出资父母的子女方予以适当多分,至于“多分”的数额如何掌握,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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