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质物的类别,可将质押合同分为动产质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
1、动产质押合同,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押合同。因为动产是以占有为公示方式的,多数动产并无登记或注册制度,因而以动产作担保的,应采用设定质权的方式。在各国的立法上动产质押是质权的一般类型,我国《担保法》中也将动产质权规定为质押的主要形态,并设有专节进行规定。
2、权利质押合同,是指以债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合同。权利质押在目前的各国法律中都得到了普遍认可,我国《担保法》中也设有专节加以规定。《担保法》第75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6年
44次 (优于96.75%的律师)
29次 (优于97.18%的律师)
59091分 (优于99.26%的律师)
一天内
135篇 (优于99.8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