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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分类

作者:张鑫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5次举报

       根据质物的类别,可将质押合同分为动产质押合同权利质押合同

      1动产质押合同,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押合同。因为动产是以占有为公示方式的,多数动产并无登记或注册制度,因而以动产作担保的,应采用设定质权的方式。在各国的立法上动产质押是质权的一般类型,我国《担保法》中也将动产质权规定为质押的主要形态,并设有专节进行规定。

      2权利质押合同,是指以债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合同。权利质押在目前的各国法律中都得到了普遍认可,我国《担保法》中也设有专节加以规定。《担保法》第75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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