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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比较与选择

作者:张鑫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03次举报

       《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在违约行为造成对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受损方可以选择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主张侵权责任。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情况进行分析比较,以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考虑举证的难易程度来建议当事人选择何种诉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

       1归责原则不同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不要求违约一方具有过错。而侵权责任一般均为过错原则,要求侵权人存在过错,仅在特殊的侵权纠纷(如产品质量责任、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中为无过错责任。

      2赔偿范围不同

     违约损失赔偿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若无约定,法定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赔偿范围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犯人格权的情形下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或死亡的,还要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3、责任方式不同

      违约责任一般为财产性责任,而侵权责任中除财产性责任外,还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责任。

      4举证责任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非违约方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即可,违约方须证明其已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前提,一般情况下非违约方无需就其所受损害承担举证责任,仅在违约方举证证明违约金过高或足以引起法规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被要求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而在侵权之诉中,受害人应当证明侵权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的存在,仅在特殊侵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5、管辖法院不同

      合同违约之诉中,除专属管辖之外,若当事人依法约定了管辖法院,依约定确认;未约定管辖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侵权之诉中,除专属管辖之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6第三人责任不同

      在合同责任诉讼中,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系因为第三人原因所致,违约方不能据此免除违约责任,其可以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之诉中,侵权责任仅能由侵权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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