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是道路交通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同乘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有偿的同乘者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了损害,其损害赔偿问题,可按照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处理。无偿的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害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要确定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根据《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有偿的,而无偿搭乘是无偿的,二者存在重大区别,而《合同法》对无名合同类推是要求“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性质不同是本质的不同,这就失去了类似的基础,因而无偿搭乘不能类推为客运合同。
如果认定免费搭乘是客运合同,它也是一种特殊的客运合同。《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搭乘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只能按照交易习惯确定。而在无偿搭乘的民间习惯中,承运人如果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造成搭乘人损害时没有赔偿责任的。
《合同法》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好意同乘者在乘车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如果承运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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