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规定,合同解除后,对于尚未履行的部分,双方均无需再履行。实践中的重点问题是: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如何处理?根据前述规定,需要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之规定,不适用于协议解除的情形,因在该情形下当事人已经对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约定,无需再适用本条的规定。
一、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将合同双方恢复至订立合同前的状态,该处理方式仅发生于合同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的情形。需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性质不能恢复原状的,不适用恢复原状这一规定。此外,在标的物已经灭失的情形下,也不能要求恢复原状。
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实践中由解除权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选择适用,例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等。
三、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在存在损失的前提下,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的必然后果,其可以和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存。从实务角度来看,赔偿损失通常也是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重要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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