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女职工的“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及哺乳期。“三期”女职工并非握有“免死金牌”。当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过错辞退”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仍然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如下: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了第一种情况,其余五种情形都属于员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这样规定也能有效防止“三期”女职工滥用自己的权利,从而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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