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本权之诉与合法占有之抗辩对立时,法律保护何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应依据占有人与本权人的法律关系决定物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指出的必要费用。”从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保护的位阶应为物权所有人大于有权占有人大于无权占有中的善意占有大于无权占有中的恶意占有。
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产权变动,变动后的租赁物权利人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是无法要求原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