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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协议无效是否必然导致公司不能成立?

作者:张鑫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07次举报

       公司设立协议又称发起人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等协议,性质上属于合伙协议。设立协议对所有的设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设立人既据此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据此就公司的设立活动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尽管公司出资人或者发起人一般都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设立协议,但设立协议却不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国外《公司法》一般也未将设立人订立出资协议纳入公司设立的必经法定程序中。之所以如此,是由设立协议的效力决定的。从时间效力上看,设立协议是出资人为公司的设立而订立的,因此,其效力仅及于公司设立阶段,协议约束的内容主要是当事人在设立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公司成立即意味着设立目的的实现,设立协议终止,设立期间的法律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出资人在设立阶段构成的合同关系变成了出资人在公司内部的股东关系,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从空间效力上看,设立协议是设立人相互之间订立的合同,调整的是设立人之间的关系,约束的是设立人的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设立协议的空间效力只能及于订立协议的设立人,不能也不应涉及公司成立后的公司法人以及加入公司的其他股东。

        因此,即使设立协议存在瑕疵或者无效,只要公司是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成立的,设立协议就不能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公司成立后,公司是否解散,只能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来执行,而不应当受设立协议的影响。当然,由于设立协议对设立人有约束力,如果设立协议存在瑕疵,收到损害的设立人可以据此来追究其他有过错的设立人的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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