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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的民事赔偿协议不因刑事裁判而失效

作者:张鑫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8次举报

被告人因涉嫌刑事犯罪,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由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审判,作出有罪与否的判决,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予以定罪量刑,上述刑事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过错。由于财产型犯罪的被告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并不能对受害人被损害的财产权利予以救济,仍需由被告人对受害人以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予以补偿。据此,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一方面要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要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民事权利的救济,权利人一般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是将刑事诉讼与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合并审理,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适用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由于民事诉讼权利主体要救济的是私权,应适用当事人自治的原则,故对于受害人主张的财产权利,无论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都可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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