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手段取得诈骗财物,因其取得手段不合法,其取得财物的行为应为无效,故在不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取得的诈骗财物进行追缴并返还给受害人。对于诈骗财物进行追缴,本质上是对刑事涉案财产的执行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产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故在涉及第三人取得涉案财物的情况下,原财物所有权人与第三人间关于涉案财物所有权的纠纷,系有关物权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认定,与刑事案件的处理不存在前提关联性。对于第三人通过正规渠道,从犯罪嫌疑人处取得了诈骗财物,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应当登记的已办理登记手续,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第三人的情况,出于维护交易安全与保护第三人权益的考虑,应当认定第三人善意取得相应物权。对于受害人的损失,则应当由相应的犯罪嫌疑人予以赔偿。
在现实中,应当拒绝购买来源不明的财产,而对于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财产则应当提高警惕,注意审查财物是否拥有合法的来源。对于购买车辆、房产等大额财产,应当尽量通过正规的渠道,仔细审查财物的登记资料等信息,并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要自己尽到善意的注意义务,即使遇到赃物也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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