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原告或被告可以采取拘传,这是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然而,就实体而言,对于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原告或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本文就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简要阐述。
《民间借贷规定》第18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对事实不予认定。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份在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然而,许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或出借人一方常常不到庭,由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对借据或者其他证据提出异议,法庭无法确定的,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法院均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陈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发生实体上的“失权”效果,即相应的实体权利丧失。民事实体法上的失权是指权利人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依特别情事足以使义务人正当信任债权人不欲其履行义务者,基于诚信原则不得再为主张。
综上,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庭陈述而未到庭的,违反了依据诚信原则确立的法定出庭义务,应受制裁,其请求权应予驳回,或者抗辩权应被认定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