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从总的规则和具体事项方面把握。在总的规则方面,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全部赔偿为原则,即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客观的财产、财产利益所损失的价值为客观标准,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正是本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这种赔偿原则的依据,是由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所决定的。损害赔偿最基本、最主要的性质是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既然如此,补偿就只能以财产损失的多少为依据,赔偿大于损失就超过了补偿的意义,赔偿小于损失就没有达到补偿的要求。在具体注意事项方面,就财产损害全部赔偿应当着重强调以下两点:
1、关于赔偿责任的确定。在决定侵权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时,要考虑其过错程度及关联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关于赔偿范围的确定。在实行全部赔偿原则的时候,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予以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合理的。不合理的损失不应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体现的就是赔偿合理损失。实行全部赔偿,必须从全部损失中扣除新生利益,实行损益相抵原则。当然,还应考虑适用预期利益损失原则,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