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根据合同签订主体及合同的履行等基本事实,准确认定合同当事人。这是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的一般原则。在合同实际履行方未参与签订合同,却实质履行了合同主要条款的特殊情形下,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为题的解释(二)》第2条之规定,视为当事人之间以实际履行行为做出了意思表示,可以认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第1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精神,合同实际履行方是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的。
认定合同实际履行方为合同当事人,至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实际履行方全程参与了合同的实质履行。在买卖合案件中,合同实际履行方不仅接受了合同卖方交付的货物,而且履行了作为合同买方的付款义务,且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以己方名义入账、抵扣税金,合同实际履行方参与合同实质履行的行为能够构成完整证据链。2、原合同签订方出了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未参与任何合同的实质履行,甚至有的当事人在明显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形下,仍积极主张由己方承担法律责任。3、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认定合同实际履行方和原合同签订方之间存在法律上代理关系,或者其他的关联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