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针对的只是债务人的行为,对于受让人再次将财产转让或设定抵押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作为与合同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外第三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在实务中的难点主要在于次受让人或抵押权人在取得财产或抵押权是否具有恶意。相比撤销权诉讼,只需举证证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三人明知该低价转让行为仍然接受,基本上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债权人要以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主张他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或抵押行为无效,举证难度极大,毕竟恶意串通的行为即便存在,也是他人之间的秘密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