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同一建设工程存在多份合同的情形下,应以哪份合同为准主张、认定、结算工程价款,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举证:
1、多份合同中存在经备案的中标合同的依据
(1)、工程属于强制招标项目或者虽然不属于强制招标项目,但是当事人依法进行了招投标的证据;
(2)、发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的证据;
(3)、双方按照招标文件签订并备案的合同。
2、因客观原因对经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依法进行正常变更和补充的证据,例如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
3、多份合同存在无效合同的证据;
4、多份合同均有效但对工程价款约定不一致,某份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为实际履行的证据,包括:
(1)、存在工程价款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合同;
(2)、多份合同签订先后顺序的证据,如文本载明或鉴定确认的签订时间,各份合同之间的内容衔接、先行后续关系;
(3)、多份合同签订背景的证据,如合同本身含有鉴于条款或其他载明签订背景的条款内容、当事人的背景陈述、其他佐证合同签订背景的证据;
(4)实际履行情况的证据,如实际施工内容、施工成果与合同约定相符的证据,工程量报价单、工程签证、工程量确认单、工程结算书等材料、单据与合同相对应的证据。
5、多份合同均无效,但某份合同为实际履行的合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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