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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调岗问题谈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界限

作者:张鑫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01次举报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调岗权,即:“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虽然用人单位具有单方调岗权,但是鉴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用人单位不能滥用此权利,要有一定的限度。因为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生活地点,生活方式等都会随之改变,劳动者由此产生了大量的信赖利益,劳动合同内容的改变,不仅可能导致劳动则承受因劳动合同本身变动的不利,也可能使劳动者丧失更多的信赖利益。

首先,调岗行为要合法。包括实体上的合法和程序上的合法。

其次,调岗行为要具有合理性,其合理因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判断:

1、个人能力;

2、岗位变化,在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需要合并或裁掉某些岗位,但用人单位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经营严重困难的情况发生”;

3、待遇因素,通常情况下,调岗后调高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会认定其岗位调整是合理的,但如果调岗后降薪,就需要提供降薪的事由,否则属于不合理调岗;

4、职务因素,一般情况下,如果升职,裁判者会认为其合理性较大,如果降职,需要就降职原因说明理由,否则会被认定为不合理调岗;

5、程序因素,程序合理合法才能保证程序正义,减少企业滥用管理权,使劳动者具有知情权,给其合理的思考期,进行充分协商,听取员工的意见,避免不合理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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