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日照、采光、通风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日照、采光、通风方面应给予必要的便利,一方在建造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采光、通风。
1、判断妨碍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采光、通风,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为基本标准。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是国家以行政规范等具有公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调整毗邻建筑物之间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此类标准应当视为相邻建筑物权利人之间负有的相互容忍的义务,而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可以视为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受害人可以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反之,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即使对邻近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碍,也应当视为未超出容忍限度,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负有容忍义务。我国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城市居住区建筑物的间距、采光、日照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可以作为判断日照、采光、通风妨碍是否超出容忍限度的重要依据。
2、对受损的相邻房屋日照、采光和通风权应否赔偿,不以开发商建设建筑物行为是否合法作为前提条件,即便新建建筑物所有权人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但却却因建筑物艰巨不足导致相邻不动产权利受到侵害的,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