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权归属的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在抚养权归属的确定上,通常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同居双方的各自抚养条件,包括经济收入、工作情况、居住条件、有无影响抚养照顾子女的不良嗜好等。
2、子女平时主要随哪一方生活。
3、同居双方各自的老人及其他亲属平时帮助照顾子女的情况。
4、子女满十周岁的,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二、抚养费的确定与支付
一般而言,男女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之时应当就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双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之后出现反悔的情况,一方诉至法院,即形成同居关系抚养争议。对此,法院会根据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有无达成协商一致意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支付能力、被抚养子女的实际花费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三、子女探视权问题
1、双方对子女探视问题无明确约定,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认为对方侵害了己方的探视权利,要求法院确定探视权利与探视方式的。
2、双方对子女探视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依约履行的。
探视权在法律意义上对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除了具有权利属性之外,也应当被视为其所应当承担的一种对子女的义务,即便是父母解除同居关系之后,父母对子女应承担的抚养照顾义务并没有因此而解除或减少。具体到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而言,其除了应当承担适当的抚养费之外,定期探视孩子、陪伴孩子,也是其身为父母应尽的一项义务。
